对话南大碎尸案受害者亲属:《他是谁》出品方仅同意删“婚外情”情节,不愿公开道歉

12月17日,“南大碎尸案”被害人刁爱青的姐夫在社交平台发文喊话演员张译冲上热搜。被害人家属称,张译主演电视剧《他是谁》中的“余爱芹案”与1996年“南大碎尸案”高度相似,剧中“余爱芹”婚外情情节是毫无根据的胡编乱造,是对其死去妹妹的极大侮辱,给其全家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家属称,张译的表演,加深了家属的痛苦回忆。

(图片来源:刁爱青的姐夫社交账号 )

文末,刁爱青的姐夫希望该剧主演张译能站出来为家属发声。家属同时要求出品人、播出方停止对逝者的恶意消费,主动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

12月17日下午,刁爱青的姐夫回应大河报《看见》记者,2023年他们委托律师起诉了出品方及播出平台,希望对方公开致歉并下架视频,这一年里进行了数次调解,但结果未令人满意。此次之所以公开发文喊话张译,不是针对演员,而是想借助演员的影响力让更多人知道此事。

记者对话被害人家属:双方分歧点是什么?

记者:案件现在有什么进展,为什么会在这个时间发声?

刁爱青的姐夫:没有进展,2023年5月,我们委托律师将出品方及播出平台起诉至北京海淀区法院,这一年我们一直在默默维权,期间调解过,没有谈拢,我只好在网上发声了。

记者:家属诉求是什么?

刁爱青的姐夫:我们最初提出了3点诉求,一是对方公开道歉,二是下架电视剧中关于南大碎尸案的全部剧集,三是对我们精神赔偿,现在第三点我们已经单方面自愿放弃了,我们不想让别人说,我们是为了钱才去维权的。

记者:调解时,对方和你们的分歧点是什么?

刁爱青的姐夫:对方不愿意公开道歉,只愿意私下里面对面道歉,并且只下架电视剧中关于“婚外情”方面的内容,所以双方一直没达成一致。

记者:为什么执着于对方公开道歉?

刁爱青的姐夫:电视剧一直在播放,每有一个朋友看到,都会打电话过来关心我们,我知道亲朋好友都是好心的,但对我们家人来说,每个电话都像一把刀刺痛我们。

记者:为什么会喊话电视剧演员?

刁爱青的姐夫:不是针对演员,是想借助演员的影响力让更多人知道此事,张译是比较著名的演员,应该也有这方面社会责任,他也是无辜的,无故躺枪,换了其他演员,我也会一样喊话。

记者:有网友在你的发帖中,评论称你在道德绑架演员,你怎么看?

刁爱青的姐夫:这个上面的评价我也没看,很多网上关于南大碎尸案的东西,我们家里都不敢看。

记者:您发文提到“出品方打着‘南大碎尸案’原型案件的宣传旗号”的依据是什么?

刁爱青的姐夫:所有知道南大碎尸案的人,看了这个电视剧都是这样认为的,名字高度相似,镜头显示的被害人衣物上的“艾卿”也与刁爱青自己书写名字“爱卿”一致。

刁爱青亲属代理律师:案件尚未开庭

公开资料显示,南大碎尸案发生于1996年1月19日,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一年级女生刁爱青被残忍杀害并碎尸,年仅19岁。案发至今,仍未找到凶手。

“南大碎尸案”影视改编引发的这起诉讼案中,刁爱青亲属代理律师周兆成向大河报《看见》记者表示,目前该案由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办理。由于出品方万达电视剧制作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案件尚未开庭。

周兆成说,2023年5月,其受刁爱青亲属委托,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10月法院立案,刁爱青家属希望出品方能够公开道歉并下架侵权电视剧。提起诉讼后,法院考虑到原告方是两位七十多岁的老人,建议双方可以进行调解。

2024年9月,在法院的组织下,其作为代理律师与出品方等进行过一次线下沟通,但调解未达成。

周兆成称,电视剧《他是谁》播出前后,出品方、编剧、导演等均未与刁爱青亲属进行过沟通,包括在宣传时也未与家属打招呼。

17日,记者联系出品方法务,电话未能接通。

基于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剧,应当取得哪些授权?

记者查询发现,真实案例改编影视剧引发的维权不在少数。

电影《我不是药神》原型人物曾通过长微博发表声明称,电影的拍摄未经过他的授权,某些片段与事实不符,损害了他的形象,他将依法维权,一度引发讨论。

2015年,根据真实故事改编的电影《亲爱的》全国热映,其电影女主角原型表示,影片虚构的下跪、陪睡内容令自己深受打击,欲起诉制片方侵犯其名誉权。

2021年,法制日报·法治周末曾报道《“操场埋尸案”影视化背后的权利之争》,提及“操场埋尸案”将被改编成电影《操场》一事。被害人女儿认为,因该片团队并没有通过家属授权,她担心事件被“胡乱改编”。被害人家属、电影团队双方律师隔空对话,各执一词。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会员郭春飞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由真人事迹、真实案例改编成影视、文学艺术作品,可能涉及著作权及人格权。

她分析,从著作权角度看,真人真事是客观存在的,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一般情况下改编无需经过原型人物或近亲属的授权,这也遵循了国际上通行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但如果改编作品使用的素材涉及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作品,如传记等文字作品,则应事先获得授权。

从人格权角度看,改编成影视、文学艺术作品,通常会采用戏剧性手法进行再创作,因此可能会与真实情况有所出入,如果存在歪曲事实的情节,便会有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的风险。

关于隐私权,值得注意的是,已过世的人依然享有隐私权,“对死者隐私的披露必然给死者家属的精神带来刺激和伤痛,死者的近亲属具有与死者的隐私相关的人格利益”。因此,影视作品中如涉及人物原型的隐私,则应经过本人或近亲属的同意。

对于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据此,郭春飞认为,关于名誉权,并没有要事先获得原型人物“授权”或向其支付“授权费”的法律依据,受害人只能在改编作品可能涉嫌侵犯其名誉权时才可以主张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从法律上讲,改编无需经过当事人或近亲属的名誉权授权。但是,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事先与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进行沟通,获得豁免(对于未来作品创作中虚构情节可能侵犯原型人物名誉权的事先豁免)依然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对当事人或近亲属的尊重,同时也有利于改编作品的顺利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