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女童被男生泼开水致二度烫伤,教育局称是恶作剧,律师:是否故意不影响赔偿责任
极目新闻记者 丁鹏
近日,广东韶关乳源瑶族自治县一名6岁女童在学校被一名高年级男生泼开水,导致女童面部、胸口、大腿烫伤严重,医院诊为二度烫伤。据当地媒体报道,教育局和涉事学校相关负责人回应称,系“恶作剧”,不存在故意。对此,律师表示,故意或过失,不影响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14日中午,乳源瑶族自治县教育局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此事教育局、学校和有关部门还在调查处理中,女童目前在粤北人民医院治疗,目前相关的情况以电视台发布的消息为准。
据广东电视台触电新闻消息,事发后,女童立刻被送往医院,伤情被确诊为二度烫伤。学校相关负责人介绍,学校的直饮水机平常供水水温在40℃,事发当天,女童使用的饮水机出现异常,导致水温过高。随后,又因为六年级男同学临时起意恶作剧,才发生被烫伤事件。
6岁女童被烫伤严重(图源:大河报)
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教育局副局长冯春润接受媒体采访时也称,涉事男生对受伤孩子所实施的是临时起意的恶作剧,不是蓄意或恶意实施的情形。涉事学校的直饮水机因非人为故障导致水温异常,也是导致此事件的原因之一,学校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
然而,据大河报13日消息,女童父亲丘先生并不认可学校和教育局的说法。12日晚10点左右,警方曾告知家属,对方行为属于故意。事发于9月29日,他女儿课间去打水,水装到一半时,觉得水比较烫,想要倒掉,旁边一高年级的男同学说帮她,拿到水壶后,却将滚烫的水从女儿头上泼下。他女儿受伤后,学校并没有第一时间将其送医,而是联系家长让其自行送医,中间拖了几个小时,延误了治疗。
女童被诊断为二度烫伤(图源:大河报)
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孙冬华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六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目前报道的信息来看,六岁儿童在校园内被烫伤,并且直饮水机存在故障,如果确定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形,作为校方来说是存在管理缺失和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侵权行为人,因自身侵权行为也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或过失,不影响其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存在主观故意,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则涉嫌违法犯罪,但同时因其未达到刑事或行政责任年龄,则不予刑事或行政处罚。